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至出院止,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
為保障勞保被保險人權益,如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進行診療者,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符合上述情形之被保險人,得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檢具下列書件洽投保單位蓋章後,送勞保局申請普通傷病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