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 領 資 格
給 付 額 度
備 註
(1)門診 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因執行職務發生傷病者
(1)診療 (2).藥劑或治療材料 (3)處置、手術或治療
(1)當日到職、入會、到訓, 列表通知保險人者,自當日之凌晨起算。
(2)非當日列表通知者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3).需持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單就醫。
(4)免自負額。
(2)住院 因執行職務發生傷病需住院診療者
(1)診療 (2).藥劑或治療材料 (3)處置、手術或治療 (4)膳食費30日內之半數 (5)健保病房之供應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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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職災醫療給付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