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傷病給付

給付種類

給付要件

給付標準及計算方式

申請應備書件

傷病給付

一、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經住院或門診治療(未經治療僅在家療養期間不予給付)

二、不能工作

三、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一、傷病給付係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若11151日起遭遇職業傷病者,前兩個月按被保險人遭受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包括當月)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發給,第3個月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發給,合計最長以2年為限。

  範例:

    李小姐於111年5月2日遭受職業傷害,自111年5月2日至111年10月20日期間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且未取得原有薪資,事故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0,300元,則其可請領職業傷病給付為:
30,300元÷30=1,010元(平均日投保薪資)
自111年5月5日(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共169日
1,010元×60日=60,600元(前2個月)
1,010元×70%× 109日=77,063元(第3個月起)
60,600元+77,063元=137,663元(可領取之金額)

二、傷病給付係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若111430日前遭遇職業傷病,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者,按被保險人遭受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包括當月)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發給,但以1年為限,合計最長以2年為限。

  範例:

    張先生於109年1月10日遭受職業傷害,自109年1月10日至110年2月20日期間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且未取得原有薪資,事故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0,300元,則其可請領職業傷病給付為:
30,300元÷30=1,010元(平均日投保薪資)
自109年1月13日(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至110年2月20日止共405日
1,010元×70%×365日=258,055元(第1年)
1,010元×50%×40日=20,200元(第2年)
258,055元+20,200元=278,255元(可領取之金額)

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傷病診斷書正本。

三、如為交通事故,首次申請時請填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本局印製表格),若有經警察等機關處理者,請一併檢送相關紀錄。

傷病住院照護補助

一、 因同一職業傷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請領職業傷病給付

二、 經應診醫院之醫師診斷住院治療期間需人照護(不含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

11151日起遭遇職業傷病住院治療,因同一職業傷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請領職業傷病給付,經應診醫院之醫師診斷住院治療期間需人照護,得自住院治療且得請領職業傷病給付之日起至出院日止,按日發給1,200元,但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病房之期間,不在給付範圍。

  範例:

    李小姐因111年5月2日職業傷害事故領取111年5月5日(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期間職業傷病給付,其111年5月2日至111年5月7日期間入住加護病房,111年5月8日轉入普通病房至111年5月20日出院,經應診醫院之醫師診斷住院治療期間需人照護,則其可請領住院照護補助期間為111年5月8日至111年5月20日止共13日,可領取金額為1,200元×13日=15,600元。

一、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 傷病診斷書正本(需有傷病名稱、入出院日期及住院期間需人照護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