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勞動力援助職業工會會員代表代表選舉辦法
第一條:依本會章程第13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選舉,由本會理事長主持、並呈請主管機關派員監選及指導。
第三條:代表選舉票,由本會製定並加蓋圖記及監事監選人印章。
第四條:本會會員代表依下列附表選舉產生:
工會會員人數 |
每選舉單位人數 |
每選舉單位 |
101至500 |
10 |
1 |
501至1000 |
30 |
1 |
1001至1500 |
35 |
1 |
1501至2000 |
45 |
1 |
2001至2500 |
55 |
1 |
2501至3000 |
65 |
1 |
3001至3500 |
75 |
1 |
上表代表選舉由全體會員依所登錄之保險公司人數比例直接選舉之。前項劃分後剩餘人數,在比例過半數以上得增加一會員代表。
第五條:代表選舉人及被選舉人,以經取得會員資格並經理事會於選舉前審定通過者為限。
第六條:代表選舉辦法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行之,並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最高票一人為候補,其票數相同以抽籤決定之。
第七條:選舉會員代表日期應於代表任期屆滿前辦理並由工會排定,但應於選舉前十日公告所屬會員週知。
第八條:會員因不識字或殘障不能親自填寫選舉票者,得由本會指定代書人依選舉人旨意填寫,但本人需蓋章。
第九條:代表選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監選員報告主席,徵得監選員同意宣佈無效。
(一)被選舉人姓名與會員名冊記載不符者。
(二)被選舉人不屬該會會員者。
(三)被選舉人姓名字跡填寫模糊不能辨識者。
(四)選舉票非本工會製定者。
(五)填寫不依定式或夾寫其他文字或塗改者。
第十條:代表選舉辦理完畢後十日內,將選舉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造具會員代表名冊一份,送交主管機關核備,並由本會填發當選證明書,以憑出席大會辦理報到。
第十一條:凡出席本會代表大會之代表報到時,應繳驗代表證明書,如發現有不符合者時,得提出代表大會取銷資格。
第十二條:凡本會會員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任期應自代表大會召開之日起算,會員代表出缺時由候補會員代表遞補,補足原代表之任期。
第十三條:具有兩個以上工會會員身份,如同時當選為本會會員代表或同一上級工會代表時,應由其本人擇一為之。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